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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縣政府資訊公開依申請公開制度是怎樣的?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1.61W)

現在,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有政務資訊的知情權,所以我國的各級政府必須依照規定和流程來公開相關的一些行政資訊,以便公民知曉。依據相關的規定,政府資訊一種是政府主動公開資訊,還有一種是依公民申請公開資訊。那麼,景谷縣政府資訊公開依申請公開制度是怎樣的?詳情參考下文。

景谷縣政府資訊公開依申請公開制度是怎樣的?

景谷縣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完善和規範我縣政府資訊公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及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我縣施行政府資訊公開的所有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依申請公開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程式向申請人公開。

第四條依申請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依申請公開內容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原則上應當予以公開,但依申請公開的資訊範圍不包括:

(一)已經主動公開的資訊;

(二)屬於國家祕密的資訊;

(三)屬於商業祕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祕密被洩露的資訊;

(四)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資訊;

(五)行政機關的內部資訊及內部公文;

(六)行政機關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資訊;

(七)與行政機關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妨礙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資訊;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門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資訊;

(九)可能會被申請人用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資訊;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資訊。

第六條依申請公開程式

(一)申請意見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政府資訊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絡方式;所需政府資訊的內容描述;公開的形式要求。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字。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查詢、獲取有關自身的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情況的政府資訊,申請人可以憑有效身份證明,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通過採用網上認定身份的技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際網路直接查詢、獲取有關自身情況的政府資訊。

(二)申請意見的稽核與受理

行政機關對收到的申請要進行稽核,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形式、內容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

2、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屬於本機關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形式不符合規定或者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允許申請人當場補正。

(三)申請意見的處理

行政機關對受理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屬於可以公開範圍,並能夠當場予以提供的,應當決定予以提供;

2、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屬於不予公開範圍或者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屬於行政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給予指引,告知申請人檢索、查閱的途徑、方法,或者採取其他適當方式幫助申請人獲取有關政府資訊;

4、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屬於由上級行政機關形成並已經公開的,應當在本機關所掌握的範圍內予以提供;

5、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6、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內容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開,並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四)禁止行為

1、答覆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資訊,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過與市、縣直部門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資訊。

(五)期限

1、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能夠當場做出處理的,應當當場做出處理;

2、不能當場做出處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

3、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覆或者提供資訊的,經本部門政府資訊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覆或者提供資訊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資訊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依申請提供公開內容的形式

政府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政府機關可以提供列印、複製等服務。政府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政府資訊列印、複製的成本費用,具體標準由物價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資訊,除可以按規定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自身相關的政府資訊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要求有關政府機關及時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機關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監督措施

1、群眾監督。一是設立投訴電話;二是設立監督意見箱;三是通過召開座談會、走訪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2、內部監督。本部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部門資訊公開的執行情況。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範的,本部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應書面責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縣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及各鄉鎮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範的,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將在全縣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給予通報批評。

3、獎懲。把依申請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縣政府對各鄉鎮、各部門年終考核的一項內容,由縣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並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一條各級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的具體工作,並在媒體上公佈受理、監督電話。

第十二條各級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式和責任。

第十三條各鄉鎮、各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依申請公開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各鄉鎮及各部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依申請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景谷縣政府資訊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景谷縣政府依申請公開制度明確了民眾有權利申請政府公開非主動公開的,而且不在保密範圍內的政府資訊。並且該制度明確了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申請程式以及申請的方式,民眾按照以上要求進行申請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