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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寧洱縣政府資訊公開管理條例是什麼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3.3W)

對於我們來說政府釋出的政策是非常重要的,通過對政策的解讀能夠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便利,特別是一些福利性的政策,資訊公開政策使得我們能夠快速便捷的獲取政府的政策資訊以及其他公開資訊,不過我們還需要對資訊公開管理政策有所瞭解,那麼雲南省寧洱縣政府資訊公開管理條例是什麼呢?

雲南省寧洱縣政府資訊公開管理條例是什麼

雲南省寧洱縣政府資訊公開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資訊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辦事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省政府辦公廳是全省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協調推進全省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省監察廳協同負責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工業和資訊化委負責協調有關資訊保安和資訊保安保障體系建設。省新聞辦負責推進健全完善全省新聞發言人制度,規範省直各部門新聞釋出會的審批手續。省國家保密局協同負責對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第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指定機構並確定專職人員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條例第四條各項職責。

第五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發生變更的,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事項,由行政機關依照條例第九條規定,並根據各自的職責範圍具體確定。對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應當逐項研究,界定範圍,明確公開的具體內容。

第七條對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事項,應當一併公開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的職能、職責和許可權;

(二)辦理依據、條件、程式和時限;

(三)辦事紀律和監督制度;

(四)辦理結果和法律救濟方式;

(五)為便於公眾瞭解公開的政府資訊事項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公開政府資訊:

(一)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或者政府公開發行的其他刊物;

(三)新聞釋出會;

(四)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和政務(行政)服務中心的查閱點;

(五)政務資訊查詢96128專線、資訊公告欄、“政務資訊島”電子資訊屏;

(六)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

(七)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資訊的方式。

第九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行政)服務中心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社會公眾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應當自政府資訊公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行政)服務中心等政府資訊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提供的,經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釋出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依法及時向社會發布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會公眾迅速知曉的重要政府資訊。

釋出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統計資訊等政府資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工作、生產、生活需要,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除條例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以外的有關政府資訊,但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取的政府資訊從事違法活動。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工作,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務(行政)服務中心等行政服務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視窗,及時、妥善處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為申請人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後,應當及時登記審查。對申請內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更改或者補充,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補充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下列情況,當場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二)以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形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諮詢、投訴、申訴或者舉報的,應當移交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信訪等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三)不屬於條例規定的政府資訊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資訊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含有不予公開內容,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範圍的,對能夠確定公開該政府資訊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負責該資訊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和聯絡方式;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申請人選擇以紙質、電子郵件、光碟或者磁碟等載體,並通過郵寄、遞送、傳真、網路傳輸、當面領取等形式獲取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載體和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載體和形式提供的,可以採用安排申請人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提供。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向其提供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與自身權益有關的政府資訊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並提交書面申請。因特殊情況直接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第十七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稽核同意,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免除有關費用:

(一)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

(三)農村五保戶;

(四)因殘疾、嚴重疾病、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

(五)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實際生活水平低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資訊釋出溝通渠道。行政機關釋出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保密審查機制,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具體審查辦法由省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把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確定考核標準和責任主體,定期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有關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並公開考核結果。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納入行風評議範圍,並採取設定群眾批評建議、投訴舉報信箱和電話,開展社會評議活動等方式,聽取公眾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意見,主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監督,不斷改進和完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同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妨礙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正常進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和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於行政機關不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答覆投訴、舉報者。重大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行政複議機關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的有關行政複議申請,應當依法認真辦理。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違反條例和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政府資訊釋出協調機制,造成釋出的政府資訊內容不一致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不及時予以澄清的;

(三)因重大過失或者故意公開錯誤政府資訊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和本規定,違法收取費用或者有償提供政府資訊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將違法所得退還繳費人;無法退還的,依法沒收,上繳本級國庫。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定,未徵求權利人或者第三方意見,擅自提供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給權利人或者第三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級政府應當將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行政機關應當為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提供經費、設施、人員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資訊公開政策並不侷限於政府的政策資訊公開,國家相關機構也需要遵循資訊公開政策進行資訊公開,便利我們的生活,所以在當地生活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對寧洱縣政府資訊公開管理條例有所瞭解,還需要對政府以及相關機構的資訊公開平臺進行關注,及時獲取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