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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不予公開的理由範圍是什麼?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2.46W)

自從我國繁榮富強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提高,精神面貌越來越飽滿,普羅大眾對於精神生活的需求更加旺盛。這表現在對經濟的貢獻、對文化娛樂的追求上。公開政府資訊成為人們新的監督政府的方式。然而,不是所有的政府資訊都能公開的,那麼政府資訊公開不予公開的理由範圍是什麼?

政府資訊公開不予公開的理由範圍是什麼?

一、政府資訊公開不予公開的理由範圍是什麼

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三款規定:公開後可能對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民族團結等國家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的資訊;公開後可能影響重大經濟金融政策的有效實施、資訊保安或者造成經濟金融市場異常波動的資訊;經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公開後可能在一定範圍內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資訊,或者涉及民族、宗教、僑胞等事項公開後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資訊。

一、總結

1、根據《徵求意見稿》的修訂說明,現行《條例》有些制度規定比較原則,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不夠具體,公開義務主體不夠明確,對於哪些資訊應當公開、如何公開,存在不同理解和認識,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

2、現行《條例》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3、“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三安全一穩定’規定,由於這一規定很原則很籠統,在實踐中變成了政府資訊不公開的一個藉口。”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分析,為此《徵求意見稿》對此進行了嚴格的限定。

二、具體內容

1、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三款規定:公開後可能對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民族團結等國家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的資訊;公開後可能影響重大經濟金融政策的有效實施、資訊保安或者造成經濟金融市場異常波動的資訊;經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公開後可能在一定範圍內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資訊,或者涉及民族、宗教、僑胞等事項公開後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資訊。

上述第三款規定在程式上對地方政府進行了嚴格的限定,這意味著地方政府的組成部門無法再像過去那樣以公共安全或社會穩定為藉口不予資訊公開,是否符合不予公開的規定必須由同級政府確認,政府的主要領導要對此負責。

2、兩項限定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不予公開的政府資訊做了兩項限定: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後勤管理等有關行政機關內部事務的資訊,可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形成的內部討論記錄、過程稿,以及行政機關之間的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資訊,公開後可能會影響公正決策或者行政行為正常進行的,可不予公開。

《徵求意見稿》沒有明確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資訊是否公開以及如何公開,有待在修訂過程中繼續討論和明確。

3、擬設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轉化制度

《徵求意見稿》提出了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制度,行政機關可以將多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納入主動公開範圍,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

在依申請公開方面,《徵求意見稿》取消現行條例第十三條關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需“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規定,這將更加便於人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條例》只是行政法規,在政府資訊公開涉及《保密法》和《檔案法》衝突的法律解釋問題時,《條例》本身的約束力和解釋力是明顯不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