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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不予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2.0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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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不予公開

近幾年來,資訊公開網站在行政機關中十分風靡,但是,有關資訊公開中的內容引起了很多糾紛,關於政府資訊公開的告知形式,是否涉及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怎樣判斷是否違背的自身權益引發了很多討論,下面就由本站為您帶來資訊公開不予公開的詳細分析:

、政府資訊,在《資訊公開條例》第二條中的定義非常明確:本條例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只要你是在工作,只要你是在履行行政職責,在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資訊,都是政府資訊。政府資訊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以是否對外產生權利義務影響為標準,不以是否本行政機關製作為標準,只要你是在履行行政職責,由此產生的被記錄儲存的資訊,都是政府資訊。

二、《資訊公開條例》的出現,很多政府工作人員或者辦理行政案件的從業人員在內心都是拒絕,因為他們習慣認為對外的資訊是可訴的,被監督的,一定要慎重,但對內的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事,不需要跟誰交代也不需要讓誰知道。《資訊公開條例》徹底打破了這一觀念,從今以後只要是在履行行政職責,在這個過程中產生的資訊都是政府資訊。

三、政府資訊公開告知的形式

告知的形式,是書面還是口頭,告知完需要給申請人多長時間回覆,這期間是否計算在審理期限內,法律依據是找不到了,好在《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釋義》中還算給了比較明確的解釋:

申請人錯列被申請人,實際上是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材料存在瑕疵,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告知申請人進行更正。行政複議機構應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五日內通知申請人進行更正。

四、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商業祕密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定義是: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對於個人隱私,法律上並沒有對其做出過明確定義。

很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都認為這一回復非常簡單,其流程不過是“徵求第三方意見——不予公開”,直接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判斷權交給了第三方,這種做法是不對的。正確的流程可以參考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規定:

《關於審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4條

對行政機關以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且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為由不予公開的,人民法院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審查:

(一)行政機關對政府資訊是否涉及第三方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進行初步判斷;

(二)經初步判斷認為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且公開可能侵犯第三方權益,行政機關履行書面徵詢第三方意見的情況;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時,行政機關對於不予公開是否存在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進行審查的情況;

(四)涉及第三方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的資訊是否存在可以區分處理的情形,能夠區分處理的,是否向申請人提供了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

五、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正確的判斷流程應該是這樣:

行政機關初步判斷屬於商業祕密和或個人隱私——徵求第三方意見——百分之九十九的第三方都會不同意公開——行政機關再判斷不予公開是否存在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進行審查的情況——如不存在再判斷一下能否區分處理——最後作出屬於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的答覆。

政府資訊公開固然有利於百姓對政府工作事務的快速瞭解,但是,政府在資訊公開過程中,應該維護公民的個人隱私和企業的商業祕密,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樣,我們在閱讀政府公開資訊時,也應該持辯證客觀的態度,分辨資訊的正確性以及合法性。希望以上有關資訊公開不予公開的分析能給您帶來幫助,如有其他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上的專業律師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