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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資訊公開 | 什麼叫資訊公開應訴?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2.29W)

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等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是為人民服務。因此,行政機關在行政時必須堅持資訊公開的原則,除了依法不能公開的事項,其餘都要在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以保證行政機關工作的透明化。那麼,什麼叫資訊公開應訴呢?資訊公開又是什麼呢?

什麼叫資訊公開,什麼叫資訊公開應訴?

一、資訊公開概念

資訊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式,主動將政府資訊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2015年2月,針對資訊公開“成績單”公佈,國務院辦公廳嚴格督查,各部門“交作業”的時間大為提前。不過,資訊公開“成績單”公佈,不只需要速度和規模,下一步,得在“質量”上面多下下工夫才行。

2015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2015年政府信公開工作要點》更加明確地強調推進行政權力清單、財政資金、公共服務、國有企業、環境保護等9大領域的資訊公開工作。其中不少方面是首次納入公開範圍,如要求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公佈權力清單,公開棚戶改造建設專案資訊、國有企業資訊、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資訊等。

二、法律條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

已經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基本原則、公開的範圍、公開的方式和程式、監督和保障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定。是我國政府資訊公開的基本法規,是一部政府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法律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敗。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家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電子政務是資訊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眾、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資訊公開平臺。

2、美國《資訊自由法》

由於美國憲法採取了分權原則,導致總統有權決定自行處置一切有關要求各行政部門提供資訊的事情。新聞界人士特別關注聯邦政府機構和其他一些政府實體不願意公開政府資訊的做法。1955年,眾議院成立了一個關於政府資訊的特別委員會(政府運作委員會),在新聞界的幫助下,該機構開始對政府界的資訊獲取政策和實踐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結果,在1966年,經過國會的長期調查和艱難的立法鬥爭之後,一項新的法案《資訊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使一個新概念誕生並取代了原來的《行政程式法》中的有關部分。《資訊自由法》經美國總統批准後,於1967年7月6日開始生效。

該法案的基本原則:若無特定原因,行政部門的記錄應向公眾及任何個人開放,即,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三、資訊公開公開主體

1、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專案、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專案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專案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3、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

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圖板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稽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四、對於資訊公開的應訴

在政府不履行資訊公開原則時,如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必須應訴。在開庭前,法院會按照新《行政訴訟法》要求,向被告送達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通知書。行政機關按照出庭通知書的要求,指派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在庭審過程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對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發表了意見,行使訴訟權利。

政府的只能是管理人民並服務人民,管理與服務並存,只有先服務獲得了人民的認可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瞭解了什麼是資訊公開和什麼叫資訊公開應訴,我們就能感受到我國正在立志打造服務型政府和陽光型政府,將政府的性質由管理型轉化為服務型,更好地服務人民,更好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