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政府資訊公開>

徵地批覆資訊公開包含哪些資訊?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2.2W)

一、徵地批覆資訊公開包含哪些資訊?

徵地批覆資訊公開包含哪些資訊?

徵地批覆資訊公開包含徵、收土地情況以及徵地之後的按照辦法等的資訊。被拆遷人申請對拆遷資訊進行公開的,有助於保障被拆遷人的利益,確定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拆遷的範圍等的內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稽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資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資料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絡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徵地工作在結束之前,就必須要採取能讓被徵地者知曉自己的土地被徵收的方式,公示徵地範圍以及徵地補償。若是政府機構不主動公示的,相關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公示請求。對於拒不公示的情形,無疑會被認定為是行政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