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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決證券糾紛基於哪些原則?

證券糾紛 閱讀(2.69W)

仲裁解決證券糾紛,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證券糾紛問題由單獨的第三方進行審理和仲裁。那麼仲裁解決證券糾紛需要基於哪些原則呢?本文就將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原則整理出來,現將整理內容作如下說明:

仲裁解決證券糾紛基於哪些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一原則通常也被稱為當事人自願原則,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則。是否同意仲裁,仲裁如何進行,以及是否接受仲裁員的裁判,均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因此,當事人的合意在仲裁中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當事人一方的單方意願只能驅動該方當事人行事,對仲裁的整體並不具有實質意義。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並且同意由第三人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該協議一經達成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惟有雙方共同協議才能推翻以前的協議,因此,意思自治原則,是仲裁的基礎。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仲裁法規定,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事實和法律是這一原則不可分割、不可偏廢的兩個方面。以事實為根據,意味著仲裁庭在仲裁的過程中,必須全面、客觀、深入、細緻地查明案件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查明案件的全部經過、現狀及向仲裁庭提供的證據;以法律為準繩,意味著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必須收集、理解與案件有關的法律,並準確地適用法律,公平合理地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強調這一原則的特殊意義在於,它表明仲裁的方式是依法仲裁。

3.獨立公正仲裁原則。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為了保證這一原則的實施,仲裁法進一步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這是實現獨立仲裁的組織保證。

為了保證公正性,仲裁法和仲裁規則還就仲裁員的資格條件、仲裁員的迴避以及仲裁員的責任等作了一系列嚴格規定,這是實現獨立仲裁的程式保證。

4.一裁終局原則。該原則是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仲裁原則,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做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財產不在中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中國已加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當事人可依照《紐約公約》規定直接向其他有關締約國申請承認和執行涉外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上述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涉外證券糾紛的仲裁承認和執行。

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原則是什麼?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給您一個滿意的答覆,歡迎大家瀏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