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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證經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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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土地使用證經營規定是什麼?

集體土地使用證經營規定是什麼?

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可以辦理相關的經營活動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是依法辦理的證件,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集體土地使用證》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土地登記按照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稽核——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申請者提交以上資料後,國土資源所派員進行地籍權屬調查,符合規定的在20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如何辦理?

1、申請

(1)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影印件一份。

(3)土地權屬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後,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後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准書等)。

2、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製宗地草圖。

3、稽核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稽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稽核,稽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4、審批

經稽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准並進行張榜公佈,在公佈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證件是對於任何土地使用權的一種證明,當然了,一般情況下辦理土地使用證的時候都是由個人來進行辦理,也是存在這個集體進行辦理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