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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集體土地土地使用稅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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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用集體土地土地使用稅規定是什麼?

租用集體土地土地使用稅規定是什麼?

租用集體土地土地使用稅規定是由租用集體土地的人員來繳納土地使用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進一步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說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按照相關稅法精神,所謂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包括以無償使用、有償使用等方式佔用集體土地並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所以,A公司所租賃集體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就應該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如不符合就不需要繳納(但前提要符合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按此分析,如果A公司的情況按規定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則相應要對房產繳納房產稅。如果相反,同樣不需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是什麼?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土地使用稅進行繳納的時候是屬於強制性的。只要是使用土地,那麼就需要繳納土地的使用稅,所以對於集體經濟組織租用土地仍然是由租賃者繳納土地的使用稅的,不能夠不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