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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營用房土地使用稅的規定是什麼?

經濟適用房 閱讀(6.46K)

一、非經營用房土地使用稅的規定是什麼?

非經營用房土地使用稅的規定是什麼?

1、關於免稅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稅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2、關於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的土地,應否徵收土地使用稅

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使用的土地,應徵收土地使用稅。

3、關於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徵收土地使用稅

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權屬於房管部門的,由房管部門繳納土地使用稅。

4、關於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徵土地使用稅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4、下列土地的徵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a、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b、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c、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d、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e、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土地使用稅即有關納稅人向國家和集體租用土地需要支付的稅費,主要以營業為主,目的為了營利。而非營業用房土地使用稅諸如個人所有房主房屋及院落用地等是適用於免徵收土地使用稅的範圍內。具體由非營業用房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稅務局予以確定。

二、其他法律規定

關於土地等級調整根據我市目前的市政建設和市區的繁華程度參照市土地管理局最新核定的土地等級範圍,將我市市內四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稅土地等級在原有基礎上作了調整,劃分為七個等級;黃島、嶗山、城陽三區應稅土地原則上劃分四個等級;五市的土地等級原則上劃分為三級,(詳見附表一)。具體範圍由該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於1998年5月10日前報青島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單位稅額標準調整根據省政府的要求,在調整土地等級的同時,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年單位稅額在現有基礎上平均提高一倍。   為制定切合我市實際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本著前瞻的原則,同時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在重新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等級範圍的基礎上,將單位稅額標準調整如下:

(一)市內四區將市內四區原五個土地等級的年單位稅額由現在的每平方米6元、5元、4元、3元、2元,按七個等級重新調整確定為每平方米9元、7元、6元、5元、4元、3元、2元。調整後市內四區的年平均單位稅額提高約50%.

(二)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根據目前該三區的建設和繁華程式,三區的年單位稅額由現有標準統一調整為一等地5元/平方米、二等地3元/平方米、三等地2元/平方米、四等地1元/平方米。

(三)五市將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萊西市、平度市的年單位稅額由現有標準統一調整為一等地3元/平方米、二等地2元/平方米、三等地1元/平方米。單位面積土地使用稅額,依照本通知所附“青島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稅額表”執行。

關於困難企業的照顧對青島市政府(包括五市、三區政府)確定的困難企業,可先由稅務部門徵稅後,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稅款所屬預算級次的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給予適當返還照顧(具體返還辦法另行制定)。

關於調整稅負實施時間鑑於本次調整涉及面較大,為保證順利實施,決定對年單位稅額一次確定,分三年實施到位,即在實際徵收時,原則上1998年按調整後年單位稅額的80%徵收;1999年按調整後年單位稅額的90%徵收;2000年及以後年度按年單位稅額的100%全額徵收。

關於納稅期限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市內四區納稅人凡應納稅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按年一次於3月1日至31日內繳納;10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按年分二期於3、9月份的1日至10日內繳納;50萬元以上的按年分四期於3、6、9、12月份的1日至10日內繳納。黃島、嶗山、城陽三區和五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以上納稅期限,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納稅人分期繳納稅額。房產管理部門每月繳納一次,於次月1日至10日內繳納。

在我國,土地使用稅按時繳納是每個公民應當有一種義務,當然有些稅收他並不需要進行繳納,它是屬於免徵的範圍之內的,比如說我國就存在著經營用房和非經營用房,對於非經營用房,他的部分是適用於免徵收土地使用稅的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