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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無土地使用證對業主有什麼影響?

土地承包 閱讀(3.19W)

國家對於土地使用證方面有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對於土地開發商來講,那麼假如說如果開發商沒有土地使用證,對業主有什麼樣的影響呢?根據相關的說法,這種情況下,只能說明不動產的物權並不完整,具體來看下面的文章。

開發商無土地使用證對業主有什麼影響?

無土地使用證的影響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第二百一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百一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一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對於上述文章中所提到的相關影響,我們就能夠認識到,國家對於土地使用證方面應該要有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對於開發商來說,這樣也就能夠保證業主的有關權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