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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欺騙業主土地使用年限怎麼維權

土地承包 閱讀(2.35W)

一、開發商欺騙業主土地使用年限怎麼維權

開發商欺騙業主土地使用年限怎麼維權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以後,買受人發現開發商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或者訂立合同時開發商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買受人可以選擇下列兩種處理方式:

1、起訴申請認定該合同無效,並可以請求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如果選擇認定合同無效的,在實務中對購買人來說,還是有一定風險的,風險就在:在查詢後到起訴前,開發商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該訴訟請求可能就不會得到支援。因為按照該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可以認定為有效。

2、申請撤銷該合同,並可以請求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按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對撤銷民事行為的規定,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只要在“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即“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而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顯然屬於欺詐行為。故買受人可以以此要求撤銷該合同。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如何認定?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開發商沒有按照該規定“向買受人出示”和沒有在“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均應當認定為“故意隱瞞”行為。

4、選擇“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雙倍返還。

如果開發商既有‘故意隱瞞’或‘提供假證’,又根本就不能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實現的話,購買人還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雙倍返還。如果選擇解除合同的話,要特別慎重,因為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是有嚴格規定的。

業主遇到了開發商欺騙、隱瞞土地使用年限的時候,必須要能夠去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不能夠就這麼算了,該為自己維權還是要維權。在遇到開發商欺騙業主土地使用年限要解決時最好多與相關專業律師諮詢。

開發商故意隱瞞或欺騙消費者的,消費者一旦發現的,可以與開發商協商。如協商不成的,可以收集這類案件的證據,聘請律師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我國的人民法院按照住宅的使用年限,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