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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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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不斷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就以安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安置工作為例,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安慶市政府自2014年4月份就出臺的一項真對安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標準政策都有哪些相關的內容。

安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標準是什麼?

《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臵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安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政策。其中的重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規範安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九條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實行統一預存,統一撥付,專戶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省政府公佈的標準執行。

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按照市政府公佈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徵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支付:

屬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補償被徵地農民的,支付到被徵地農民個人賬戶。

(一)土地補償費的70%和安置補助費的全部撥付到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到被徵地農民個人賬戶;

(二)土地補償費的30%按有關規定繳入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統籌基金專戶;

(三)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所有權人所有。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將徵地補償費收支和分配情況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建立徵地補償資金督察制度。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收支和分配情況進行督察,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相關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查處。

第十二條 實行多途徑安置,除對被徵地農民採取貨幣安置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安置外,鼓勵各區因地制宜採取農業安置、集中安置、就業安置、留地安置方式,確保被徵地農民長遠收益。

第十三條 被徵地後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以戶為單位)且已安置的,公安部門應及時為被徵地農民辦理戶口“農轉非”。符合撤村建居條件的,經依法批准後實施撤村建居。

已經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在就業、社會保障、就學、居住等方面,與市區城鎮居民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十四條 被徵地農民轉戶後,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

各區和市直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鼓勵引導各類企事業單位、社群吸納被徵地農民就業,支援被徵地農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督促指導用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徵地農民就業。

通過這些條例小編覺得安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的相當完美,這樣的政策維護了安慶市農村的村民經濟來源,又保證了生活,村民也可以就業同時學習到一些技能,改變了以往的田地耕收式的生活方法,換一種活法也很好,而且這對於村民是很大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