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本身戶籍還在孃家所在村集體,自出生時就登記在其父母名下的戶口簿上,依照法律規定,是具有孃家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這種成員資格本質上屬於一種民事身份權,與自身財產權益密切相關,也直接決定了該成員能否參與分配本村集體財產利益。
外嫁女的戶籍在父母所在村集體,所承包土地也在該村,享有本村集體成員資格。只是因為結婚而可能不繼續生活在該村,但並不能說因此而否認其村集體成員資格。相反,其村集體成員資格不能被隨意剝奪、侵害。村集體成員享有的補償分配利益,外嫁女有權獲得其應得的份額。
二、外嫁女能否分的徵地補償款情況
1、出嫁後戶口未遷出的情況
應當取得徵地補償款。因為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依法享有徵地補償款。
2、出嫁後戶口遷入小城鎮的情況
也有權取得徵地補償款。因為國務院檔案精神鼓歷和支援而進城鎮的,該檔案特別提到:對進鎮落戶的農民,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3、出嫁後戶口遷入大城市後的情況
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出嫁女已經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也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了。
4、出嫁後戶口遷入其他村的情況
無法分得徵地補償款。因為戶籍遷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經取得土地,孃家土地被收回。所以喪失了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