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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建設”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統一的嗎

補償標準 閱讀(2.84W)

一、“新農村建設”宅基地徵收補償標準是統一的嗎?

“新農村建設”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統一的嗎

新農村建設過程當中關於土地的徵收補償標準不可能是統一的,新農村經濟建設是現在國家應對農村的發展制定的總體戰略方針,可是在徵收土地發展農村經濟的過程中,徵收土地的補償標準,是當地的市、縣,鄉鎮級人民政府共同制定的。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新農村建設中的徵地拆遷存在哪些問題?

1、徵地補償標準偏低問題。在徵地工作中,被徵地農民往往以發達地區的徵地補償標準和政府招拍掛出讓土地的價格來衡量當地徵地補償標準的高低,期望高,願望強,普遍認為現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偏低,不認可,要求提高徵地補償費用。在青苗、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等補償上,村民想方設法、瞞天要價,造成徵地協議簽訂難。

2、被徵地塊搶種、搶栽、搶建等問題。部分被徵地村民大局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對政府已經公告告知需要徵收的土地範圍,採取各種不同的方式,搶種搶栽,或不同程度的增加地面上的附著物、附屬物、建築物、構築物的數量(面積),以套取國家補償資金,人為製造徵地補償工作難題。

3、徵地補償款項分配問題。現在支付徵地補償款項一般是先從縣市財政統一撥付到鄉鎮財政所,然後再由村、組進行統一收益、統一分配。在具體發放中,村或組集體在分配時不根據補償款性質和法律規定加以區分,在分配過程中存在程式不合法、發放不規範、標準不統一,人為侵犯村民的權益。被徵地農民往往把自己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在徵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上產生的矛盾以及與村組幹部的矛盾轉移到徵地工作上來,藉機阻攔,給徵地工作設定重重障礙。

4、被徵地塊內有關租地企業的補償問題。被徵地區域一般距城市中心較近,交通便利,土地區位優勢較好,經濟較為活躍,因此,部分村民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出租場地或閒雜房屋給個人興辦企業,有的企業還是招商引資的專案,其用地行為是“以租代徵”,是一種國家明文禁止的行為。對該部分土地的附著物、附屬物、建築物、構築物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拆遷補償政策,但企業主認為,我的專案是合法的,應該予以補償;而且企業生產和經營的損失又沒有標準補償,故企業業主瞞天要價。

宅基地徵收和國有土地徵收過程當中的補償標準根本就沒辦法一一進行介紹,不用說全國的新農村建設了,都是歸一個鄉政府管轄的,兩個不同的村落的徵地補償標準都有可能會存在差異,然而,大多數村民根本不瞭解宅基地徵收的基本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