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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建設拆遷需要徵收補償方案嗎?

補償標準 閱讀(8.04K)

一、新農村建設拆遷需要徵收補償方案嗎?

新農村建設拆遷需要徵收補償方案嗎?

進行新農村建設的時候,需要對土地進行徵收的,是需要制訂土地徵收補償方案的,補償方案制訂後要進行公告,並且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九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二、對徵地補償方案有異議怎麼辦

不同階段的徵地有不同的解決方法:

(1)公告階段。

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階段,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發表意見,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關於提意見和要求聽證的時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上述意見。如果被徵收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實需要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2)公告的實施階段

對實施中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條例的制定已經安排好了矛盾的解決方法,但是筆者認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被徵收人維權來說成為了一種阻礙,實踐中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往往會被拒之門外。徵地安置補償方案的作出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直接產生影響,因此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無可厚非。根據《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徵收人不服該行為,就應當有權直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相關法律和法律需要進一步優化、協調才能更好的保護好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

綜合上面所說的,拆遷都是必須要有規劃才能進行實施,而且在未徵地之前就應該要讓被拆遷者知道自己的補償標準,如果有什麼有服的還可以進行協商,所以,任何事情都是要有合理的方案,才能做好,這也是為了避免之後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