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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建設”怎麼給農民安排住房嗎 | 土地是什麼性質的

房屋拆遷 閱讀(3.22W)

一、“新農村建設”怎麼給農民安排住房嗎?土地是什麼性質的

“新農村建設”怎麼給農民安排住房嗎?土地是什麼性質的

進行新農村建設的時候,怎樣對農民安排住房由徵收補償方案進行確定,一般是將被拆遷人臨時安置在週轉房內,等建好房屋後再搬回建好的住房內。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我國土地有兩種性質,一種是國家土地,一種是農村集體土地,而新農村建設不涉及到改變土地的性質,所以一般是屬於農村集體土地。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無論是什麼拆遷,對於被拆遷人來說都會有合理的補償,如果要求是補償款,那麼補償款不會低於原有生活水平,如果是房屋置換,那麼會根據原本的房屋進行計算。新房屋建設,它的土地性質是農村集體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