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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全國有統一的標準嗎?

補償標準 閱讀(1.86W)

一、土地徵收補償全國有統一的標準嗎?

土地徵收補償全國有統一的標準嗎?

我們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房屋拆遷一平米能補償多少,一畝地能給多少補償的標準,各地對徵地拆遷補償也並沒有統一。對於如何給予被徵收人補償,現如今都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其它法律規定來給予被徵收人補償的。

但無論怎麼樣,在實踐過程中,拆遷補償標準都不得與國家相關法律政策相牴觸。也就是說,拆遷補償標準必須是在國家規定的範圍之類進行細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