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以“協議”的形式徵收紅線範圍外的農村房屋與土地合法嗎?

補償標準 閱讀(6.65K)

一、以“協議”的形式徵收紅線範圍外的農村房屋與土地合法嗎?

以“協議”的形式徵收紅線範圍外的農村房屋與土地合法嗎?

徵地紅線是指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用地指標等要素確定地方人民政府用需徵收土地的範圍與界址。因此紅線以外的土地是禁止徵收的。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已經明確將“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列入行政訴訟的範疇。因此,在司法上,簽訂“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屬於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因此,協議徵收農村房屋也必須有法律依據。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法院執行其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地方案已經由有權機關予以批准;

(二)顯然協議徵收紅線外的房屋與土地是未經任何機關批准的。因此行政機關此時並沒有徵收房屋的法律依據,即使簽訂了協議,法院也不會接受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執行。

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嚴格管制土地用途的法律。為實現國家對土地管制,對於土地的徵收與利用,《土地管理法》制定了嚴格的程式與指標控制制度。

首先,在程式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不同的徵收土地標準與規模,規定了國務院與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人民政府兩級審批權。其他任何機關無權批准徵收土地。

其次,在用地控制上,《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嚴格的用地計劃指標以及用地規劃要求。任何用地、徵地必須符合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滿足土地總體規劃的要求。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進一步規定,“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批准使用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專案,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違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責任。”

二、徵地補償協議包括什麼內容?

徵地補償協議裡比較重要必須明確的內容有:

(1)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後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2)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3)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衝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4)約定違約責任。一般來說,徵地人答應的補償條件,尤其是落實到合同條款的補償條件,基本上都能實現,但是什麼事情都是有萬一的,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應該為可能出現的“萬一”提前防備,那就是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也是從合同條款的角度去督促徵地的履行合同。

徵收房屋需按照規定來進行徵收什麼部分的房屋,在沒有相關批准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對土地進行徵收,如果被強制性徵收,這是違法,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及時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