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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空掛戶”新政策:滿足這些條件 | 土地徵收有補償!

補償標準 閱讀(1.53W)

一、農村“空掛戶”新政策:滿足這些條件,土地徵收補償!

農村“空掛戶”新政策:滿足這些條件,土地徵收有補償!

農村的“空掛戶”其實指的是農村的出嫁女,出嫁女的地位在農村比較特殊,因為涉及到戶口變動的問題,在農村很多人都還有那種“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思想,認為女兒嫁出去了之後就是別人家的人了,那就沒有資格繼承父母的房子,財產和土地,要是面臨拆遷的話,也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

不過出嫁女要想得到土地徵收補償就必須要滿足這三個條件

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而且在其他的經濟組織不享有土地相關權利,也就是說出嫁女出嫁之後,戶口還在孃家,並且在婆家也沒有分配到土地,因此在孃家享有的土地權益就不能被剝奪,如果孃家有徵地補償,那出嫁女也應該享有徵地補償。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女方出嫁之後,戶口遷到婆家,也享有土地相關的權利,但是後來離婚了,戶口沒有遷出,那這戶籍所在地的土地權利不能被剝奪,也應該享有徵地補償的權利。不能夠因為離婚就剝奪了這些權利。

最後一個條件就是必須是農村戶口,而且在戶口所在地曾經參加過生產,生活,而且承擔過村集體組織成員應盡的義務,如果出嫁女滿足了這些條件,就應該享有土地徵收補償的權利。

 二、徵收土地賠償新標準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2、青苗補償標準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3、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外嫁女的戶口所在地在哪,如果履行了相應的義務,那麼是有權利獲得土地補償的,補償款可以和集體進行協商,如果對補償款不滿意,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申請行政複議或是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