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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徵收 | “一戶多宅”能獲得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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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徵收,“一戶多宅”能獲得賠償嗎

 一、農村宅基地徵收,“一戶多宅”能獲得賠償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實際上,並不是只要宅基地多於一處就一定會被認定為違法佔地,而是應當綜合各方面情況進行認定。對於宅基地數量多於一處但總面積之和不超過地方標準的,應當按照合法用地進行認定和補償;對於因歷史原因、合法買賣、繼承或管理部門銜接問題造成的一戶多宅,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給予補償。

二、“一戶多宅”在徵收時可以獲得合理補償的四種情形:

(一)合法繼承獲得的房屋: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村民由於繼承房屋而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在繼承房屋後,應當向宅基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此類登記檔案是日後徵收過程中獲得合理補償所需要的重要材料。城鎮居民繼承房屋後,由於其不屬於村集體成員,不可以申請土地變更登記。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也應予以補償。

(二)合法買賣得到的房屋:宅基地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雙方的房屋交易在合法範圍內,其房屋買賣應受法律保護,此種情況下造成的一戶多宅也應當予以確權登記,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也應予以補償。

(三)面積總額符合規定的房屋:一戶人家在本村具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的宅基地,但是其宅基地面積總和並沒有超過本地明文規定的宅基地面積。該種情形是合法的,可以進行宅基地確權,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也應予以補償。

(四)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而另行建房:此種情形下形成的“一戶多宅”,在經過村集體同意,並在公告期間沒有異議的,按照規定補辦相應的用地手續後,可以依法對其進行確權登記,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也應予以補償。

這四種情形下出現“一戶多宅”,在徵地拆遷時可以要求按照公告要求合理公平的徵收補償。同時政府部門不能以任何理由強行收回宅基地,其強收行為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的依據,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戶多宅”的如果是屬於合法的情況,例如合法繼承獲得的房屋和麵積總額符合規定的房屋是可以獲得合理的徵地補償的;如果是屬於不合法的“一戶多宅”情況那麼是不能獲得徵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