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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對時效的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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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是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抗辯權是阻礙請求權的行使。訴訟時效經過抗辯權本來就是抗辯權之一,時間一過就是永遠過了,當然不適用訴訟時效。當相對人提出某一請求權時,才可以提出抗辯權,相對人不提請求,也就無所謂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對時效的限制有哪些

由於形成權是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權利,所以形成權人行使權利的目的既可以是為自己謀取權益,也可以是為自己免除或設定義務,在相應的法律關係當中既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是義務人,呈現多重性的特點。

但訴訟時效的適用則較衡一地適用於權利人對自己權益的保護制度上,其適用物件針對的僅是權利人。

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形成權的行使期間多表現為除斥期間,有些特定的形成權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行使期間,有的甚至不限制期間。比如,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撤銷權、變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合同解除權人可以在雙方約定的解除權行使期限內解除合同,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可隨時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條)。

而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律規定則比較嚴格,除了均有明確的時間屆限外,當事人不得自由約定,屬嚴格的法定期間。

形成權除了在符合法定的情形或條件下可以由當事人行使之外,當事人在合同中亦可約定行使的條件,遵循締約自由的原則,比如民法典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和行使期限,法律並無非常嚴格的限制。

而訴訟時效的適用則嚴格遵循“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條件,沒有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存在,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的問題,這個標準顯然與形成權的行使條件具有多樣性和自由性完全不同。

因為形成權多以除斥期間作為行使的期限,這個期限不僅是不能產生中止、中斷、延長法律效果的不變期間,而且在該期間內如果當事人不行使形成權,則喪失形成權,在實體上即不能再享有該權利。

抗辯權的內容非常廣泛,我們在行使抗辯權之前首先需要對抗辯權的內容有所瞭解,根據自身的不同情況對抗辯權的行使進行選擇,關於先履行抗辯權有沒有時效的問題,其實我們直接從抗辯權的性質中就可以看出,如果抗辯權存在時效的話,很多人的權益都是無法得到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