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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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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有哪些

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於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後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後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於先履行抗辯權而屬於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二、《民法典》關於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兩個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後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但這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並非永久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促使對方履行,或者沒有促使對方對瑕疵履行採用救濟措施的,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三、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的區別

先履行抗辯權易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相混淆。在論述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有的學者在嚴格意義仁理解“同時履行”。嚴格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是指合同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哪一方當事人應先履行合同義務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合同義務。多數學者在研究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所稱同時履行,除包括嚴格意義上的同時履行之外,還包括一方先履行,一方後履行,但履行期均已屆至的情況。對同時履行作擴一大解釋的基礎上產生的抗辯權,稱為擴張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擴張”的基礎上研究同時履行抗辯權,受有關立法例的影響。其二,一方有先為給付的義務而未為給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這兩種情況都可以產生履行抗辯權,前者是最本質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後者雖被學者納入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研究範圍,但與同時履行抗辯的作用、適用規則、效果等已相去甚遠。囿於德、日兩國的規定研究同時履行抗辯權,對同時履行作擴張解釋,則偏離了同時履行的本質意義,且概念模糊,使人難以把握要領。筆者的基本思路是將第二種情況,即一方先履行、一方後履行的抗辯在先履行抗辯的題目下研究,將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相區分。

四、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既然先履行抗辯權屬於負在後履行義務一方享有的抗辯權,這就使其與不安抗辯權有了明顯區別。不安抗辯權是負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享有的抗辯權,當預期的回報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時,產生不安抗辯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並不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期限屆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方履行期屆至。如果負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期末屆至,不產生不安抗辯權,因履行期末屆至,他只能暫停履行的準備,而無從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和行使,須雙方履行期均已屆至,但必須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後。在先一方未屆履行期,另一方無權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無產生的必要,在後履行的一方未屆履行期,履行效力尚處於凍結狀態,也無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基礎。

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實體條件是對方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危險,使自己的交換目的不能實現。在對方履行期屆至以前,這種危險只是一種現實的危險,而不是一種現實。若等現實的危險轉化為現實,則已無抗辯的機會和必要了。先履行抗辯權是對方的違約已成為現實。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則在後履行的一無從產生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其不依約履行,則構成違約行為。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是在對方違反合同約定,而可以不履行合同而運用的抗辯,即負先履行義務的人有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義務的人相應的也有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