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受哪些限制?

債務債權 閱讀(1.16W)

抗辯權的概念對很多非專業法律人士來說會感到陌生,抗辯權是民法中的一個名詞,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經常被用到,抗辯權的種類分為很多,每一種抗辯權都有其行使的條件以及行使的時間,抗辯權的規定就是對自己應該行使的一種義務的抗辯,當時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下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受哪些限制?

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受哪些限制?

一、抗辯權的概念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二、行使履行抗辯權要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比如買賣合同,如當事人沒有約定,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轉移財產權應當同時進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拒絕向對方給付,在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合同未經正當履行的抗辯權。

2、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於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為給付的義務,在其未為履行義務前,無權請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對方對其請求享有拒絕的權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則後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履行其相應履行請求的權利,這是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如果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於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在生活中行使抗辯權對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發揮著很重要的作用,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在民事案件中經常被用到,這是很重要的一項民事權利,我們有必要了解他基本的概念和內容。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