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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的區別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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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簽訂合同是比較常見的事項之一了,簽訂合同的話,那麼雙方都會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存在著一定的抗辯權。那麼,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的區別包括哪些?實際上在法律當中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他是同一種權利,只不過叫法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的區別包括哪些?

一、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的區別包括哪些?

順序履行抗辯權與後履行抗辯權其實是同一個概念,只是法理上的叫法不一樣而已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和一樣,先履行抗辯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性。一單務合同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也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此外,兩項債務間應當有對價關係。如果沒有對價關係,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

(二)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履行有先後順序之分,此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最大區別。“先後順序”是依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而確定先後順序。飛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後履行的一為當事人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三)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此為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是在不終止的前提下,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可降低成本。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後付款”或“先付款,後交貨”,均有履行上的先後順序,若應當先履行義務而未履行,實為違約,則後履行當事人即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四)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了,則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已失去意義。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特徵有哪些

1、不安抗辯權適用於異時履行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存在先後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適用於單務合同,不適用於同時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權利,著重於保護履行義務在前一方的利益。

2、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限。不能對待給付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一種現實,不必到對方已經支付不能時才允許行使不安抗辯權。後履行一方的不能對待給付,並非履行期屆滿時的現實違約,它所直接侵害的權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期待。如果這種侵害期待債權的行為不加以調整糾正,持續到履行期屆滿,便成為現實違約。

3、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危險。這裡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品信譽或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

4、後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將受到保障,不會受到損害,所以合同將繼續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哪些情形下不安抗辯權消滅

(1)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約能力。所謂“合理期限”,應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屆至的期間,即通常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後履行方仍未履行義務,則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為履行提供了擔保。如果後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時即為履行提供擔保的,構成不安抗辯權不發生的事由,因為此時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但若後履行方在對方中止履行後,能夠對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擔保的,中止履行方應恢復履行。

根據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先後履行抗辯權,又稱為順序履行抗辯權,兩種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其實就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他具備一定的條件,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因為同一雙務合同而互相負有債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