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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無效情形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6.09K)

一、債權轉讓無效情形有哪些?

債權轉讓無效情形有哪些?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轉讓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麼,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裡法律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徵得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

二、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綜上所述,債權轉讓也是需要依據法定規章制度的,如果合同上註明了債權不能轉讓那麼是無法轉讓的,即使裝讓了法律也不會承認;如果根據在債權雙方約定好債權不能轉讓卻又轉讓的依舊是不合法的。債權轉讓主要還是要依據雙方的意願以及簽訂的協議,和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