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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8W)

一、債權轉讓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債權轉讓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轉讓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轉讓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麼,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裡法律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徵得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

二、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三、關於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問題

對於該問題,筆者認為應當結合法律關係對等,權利義務平衡和慣例等因素,遵循原債權債務形式,是口頭協議的,以口頭通知便可,但更贊成書面通知,以便形成糾紛時有相關證據。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雖然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對待轉讓通知的形式與原權利義務關係的表現形式相對應平衡,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為特徵,也能保證債權的有效轉移,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另外,由受讓人進行通知或者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的現象,在現實中普遍存在。那麼,如何確認它們的效力呢?筆者認為,由受讓人進行通知的情況,因受讓人不具有通知債權轉讓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有關通知主體的要求,因此,受讓人進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代轉是通知的一種方式,受讓人只是通知傳遞方式中的中介人,並不能因為受讓人在債權轉讓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地位,就否定債權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債權人雖然對債權的轉讓具有一定的主動權,但也絕不是隻要履行了通知債務人的義務以後,所謂的債權轉讓合同就會受到法律保護。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道程式,其次也必須要符合國家其他的法律規定。轉讓方,受讓方以及債務人本身對於債權的轉讓都一定要了解清楚相關的法律制度再簽訂轉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