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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轉讓債權債務的合同情形有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2.16W)

一、不得轉讓債權債務的合同情形有哪些

不得轉讓債權債務的合同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特別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係,故不得轉讓他人。“基於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屬於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願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例如,我國《民法典》第6l條就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卹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二、不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則不得進行債務轉讓

1、債務轉讓必須是有效的債務。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

2、債務轉讓中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絡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以及不作為義務只能由約定或特定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轉讓給他人。

3、債務轉讓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規定。

債務轉讓涉及的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

4、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

對於轉讓債權債務合同不得轉讓的情形,按照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首先是在該合同中已經明確規定債務債權人不要求轉讓的,然後就是有著法律的一些規定去約束。對於債權以及債務的轉讓,必須要經過雙方的同意,才能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