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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股權轉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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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公司股權轉讓無效的情形有:

哪些情形股權轉讓無效

1、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款不能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的。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條款不能禁止股東轉讓股權。如果有這種規定則因違反股權自由轉讓的基本原則,剝奪了股東的基本權利,應屬無效。

2、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對股權轉讓進行規定時,股權轉讓應適用公司法第72條之規定。如果股東違反其規定轉讓股權,應被認定為無效。

3、違反特別規定,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股權轉讓是需主管部門審批的。批准機關一般為國資委或當地政府。如國有股轉讓沒有經過批准,也會被認定為股權轉讓無效。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必須詳細瞭解公司法及相關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將導致轉讓無效,從而帶來麻煩和損失。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