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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轉讓債權的情形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58W)

一、不能轉讓債權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轉讓債權的情形有哪些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這類債權要麼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係,要麼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係產生,如扶養請求權、僱主對於僱員、委託人對於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

(1)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

(2)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

(3)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資訊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二、債權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綜上所述,除以上幾種情形之外,債權都是可以依法轉讓的,但是,債權人如果不通知債務人,或者沒有經過保證人的同意,債權轉讓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