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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先用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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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競爭如此激烈的今天,商標對於一個企業來說十分重要,特別是一些具有品牌影響力的商標,對於企業來說價值是不可估量的。在現實中,會發生惡意搶注商標的情形,這對於已經將商標打造出一定影響力的企業來說是十分不公平的,而且損害到原實際使用商標企業的利益。商標法針對這個問題增設了商標先用抗辯權制度,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商標先用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商標先用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商標先用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先用抗辯的適用要件為:

(一)他人在註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標的行為;

(二)該在先使用行為原則上應早於商標註冊人對商標的使用行為;

(三)該在先使用的商標應具有一定影響;

(四)被訴侵權行為系他人在原有範圍內的使用行為。在適用要件(二)時應將在先使用人的善意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於要件(四)“原有範圍”的理解,應考慮商標、商品或服務、使用行為及使用主體等要素。

二、商標侵權中如何使用先用抗辯權

(一)商標申請日前已實際使用

該要素需結合時間方面進行比對,要求被控侵權方實際使用的時間點在涉案商標申請日之前,而非商標公告日或授權日。

(二)繼續不間斷使用

要求被控方連續不間斷的持續使用,如果兩年前使用了一段時間,兩年後又重新使用則存在間斷的問題,有可能達不到在先使用的要求(若兩年後重新使用時仍在商標申請日前則另當別論)。

(三)具有一定影響力

是一種基於持續使用行為而產生的法律效果,是指已經使用了一定的時間、因一定的銷售量、廣告宣傳等而在一定範圍的相關公眾中具有知名度:

1、使用了一定的時間,只有在一段時間範圍內持續使用方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偶爾一次或幾次的使用尚無法達到該效果;

2、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商標申請日之前的經銷合同及發票、審計報告等能反應經銷區域、產量、銷售量或銷售收入的相關證據材料;說明其產量、銷售額、市場佔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同行業中位居前列,具有較廣泛的銷售區域;

3、廣告宣傳及推廣方面:包括各種報紙、廣播/電視臺等媒體、各種宣傳冊、雜誌等出版物。

同時,該商標已經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此時如果他人惡意搶注商標,給自己造成了影響和損失的,原商標使用人就可以行使先用抗辯權。該先用抗辯權的行使還表現在侵權行為人是在原商標使用人的使用範圍內使用,如果註冊商標並非惡意,同時用於其他領域,也就不構成侵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