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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3.09W)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了關於合同履行出現狀況的時候,一方享有相應的抗辯權利,可以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以避免自己的損失。依據法律的規定,抗辯權主要有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那麼,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詳情參考下文分析。

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因合同約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質等原因使當事人履行有關聯性的合同義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後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有重大瑕疵時,可以為了保護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雙務合同必須是有效的且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否則就沒有請求對方履行的權利,更無從談起適用先履行抗辯權。

2、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要互負債務。先履行抗辯權只存在於雙務合同中,對於各類單務合同都不能適用。因為只有雙務合同才會產生對待給付義務。必然有先後履行順序,如借款合同、保險合同等;

3、根據商業習慣和慣例有先後履行順序。其中對合同履行順序的約定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但約定的合同履行順序可以改變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合同履行順序。

4、必須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這是後履行債務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特徵

先履行抗辯權作為一種對抗合同先履行方請求權的權利,具有如下特徵:

1、其只存在於雙務合同中,並且在該合同中,當事人履行義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正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中所規定的“當事人履行債務”“有先履行後順序。”

2、必須是雙方互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中的“有先後履行順序”基於以下原因發生:一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互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二是根據合同本身的性質

3、是一種單向性的抗辯權,即只有後履行一方擁有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一方則無此權利,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辯”、“預期違約”之權利與之抗衡。

4、它屬於形成權,即權利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依賴於他人的協助。

5、先履行抗辯權有“私力救濟”性質,它屬於暫時抗辯權(或延期抗辯權),只能延緩義務的履行與對方權利的實現,而不能消滅這一權利義務關係。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民法典中先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的適用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類:

1、因合同約定而產生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合同具體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合同、企業經營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設合同、運輸合同等。

2、因合同本身的性質或法律規定而具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合同無需當事人約定,本身就具有先後履行順序,具體包括借款合同、保險合同、跟單信用證買賣合同等。

3、按照商業習慣或慣例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如航空客運合同。

首先,雙方的合同必須是雙務合同,也就是互相負有履行義務的合同;並且,這個合同必須是有先後履行的,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沒有履行,另一方是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只有在這種情況先才會構成先履行抗辯權。就如簡單的買賣合同,先付錢後交貨,你沒給錢,就不能給你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