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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拆抗辯權的履行條件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72W)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了關於合同出狀況時,一方享有法定的抗辯權,保障自己的權利。這樣就可以不履行合同規定對自己的義務,以免造成自己的損失。按照法律規定,抗辯權分為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以及先履行抗辯權。那麼先拆抗辯權的履行條件是什麼?

先拆抗辯權的履行條件是什麼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雙務合同必須是有效的且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否則就沒有請求對方履行的權利,更無從談起適用先履行抗辯權。

2、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要互負債務。先履行抗辯權只存在於雙務合同中,對於各類單務合同都不能適用。因為只有雙務合同才會產生對待給付義務。必然有先後履行順序,如借款合同、保險合同等;

3、根據商業習慣和慣例有先後履行順序。其中對合同履行順序的約定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但約定的合同履行順序可以改變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合同履行順序。

4、必須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這是後履行債務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特徵

先履行抗辯權作為一種對抗合同先履行方請求權的權利,具有如下特徵:

1、其只存在於雙務合同中,並且在該合同中,當事人履行義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正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中所規定的“當事人履行債務”“有先履行後順序。”

2、必須是雙方互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中的“有先後履行順序”基於以下原因發生:一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互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二是根據合同本身的性質

3、是一種單向性的抗辯權,即只有後履行一方擁有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一方則無此權利,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辯”、“預期違約”之權利與之抗衡。

4、它屬於形成權,即權利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依賴於他人的協助。

5、先履行抗辯權有“私力救濟”性質,它屬於暫時抗辯權(或延期抗辯權),只能延緩義務的履行與對方權利的實現,而不能消滅這一權利義務關係。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民法典中先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的適用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類:

1、因合同約定而產生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合同具體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合同、企業經營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設合同、運輸合同等。

2、因合同本身的性質或法律規定而具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合同無需當事人約定,本身就具有先後履行順序,具體包括借款合同、保險合同、跟單信用證買賣合同等。

3、按照商業習慣或慣例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如航空客運合同

首先是雙方的合同應該是正規的雙務合同,也就是互相有履行義務的合同。而且這個合同應該是有先後履行的,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沒有履行合同,那麼另一方也就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了,只有這種情況才能構成先訴抗辯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