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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模板(簡單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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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模板1

借款合同糾紛模板(簡單8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一致,那麼問題很容易解決,如果出現二者不一致時,應如何確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麼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法復[1993]10號,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可見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二條規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是,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訴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義務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未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負有給付貨幣的義務,此時,接收貨幣在出借方即貸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陳述的法律規定,由出借方(貸款方)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借款合同簽訂後,出借人(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覆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民法典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執行(可理解為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規定如何適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間借貸糾紛呢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一般為公民個人,若借款時沒寫借條,沒約定利息,這樣的合同屬無償合同,是實踐性單務合同[2]。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後,出借人不再負有其他任何義務,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借款人的義務,即具有給付貨幣付還出借人的義務,此時,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應適用民訴法二十二條的規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當事人對借款進行結算後,由借款人出據欠條給出借人存執,當雙方發生糾紛時,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欠條應視為書面合同,適應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xx]10號批覆的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適應民法典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樣,借款人出據借條(或借據)給出

借人(貸款人)存執的,當出借人依據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由原告人(出借人,貸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貨幣方)人民法院管轄。綜上所述,口頭民間借貸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借款合同糾紛,除合同明確約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由貸款方所在地,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四條、民法典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給付金錢之債的履行地確定為債權人的住所地

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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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複還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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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模板3

質證程式
質證的程式:
在法庭審理中,質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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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模板4

1、借款合同用以審查訴訟主體;2、出借人履行借款合同的證據以及借款人的質證意見;借款人的還款證據,以及出借人的質證意見並分清還款是息還是本;3、如果借款人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審查是否已過訴訟時效;4、利息是否超過法律規定。

借款合同糾紛模板5

可以採取協商,仲裁以及訴訟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複還款等。

借款合同糾紛模板6

名稱: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合同糾紛模板7

民間借貸的最大優勢在於其方式簡便、靈活。當事人可以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民間借貸即使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比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靈活。由於民間借貸大多發生在親戚或朋友之間,所以當民間借貸發生時,民間借貸的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大多采用的是口頭形式,即使採用書面形式,也大多采用的是借條、欠條、收條、甚至是出借人單方記賬等其他形式,形式非常隨意和零亂。部分借條上僅註明借款金額、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沒有寫明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息、還款方式等相關要素,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規範性。一旦出現信用風險引起經濟糾紛,就因手續不完備而無法得到法律救濟,給社會帶來不XX因素,極大影響社會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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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模板8

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16號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__分行。

負責人王_,行長。

委託代理人曹_,__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丁_。

法定代理人丁_(系丁_弟弟)。__分行(以下簡稱__分行)訴丁_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年4月23日作出( )黃民二(商)初字第713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年9月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本案提出抗訴。本院 年10月16日作出( )滬二中民三(商)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本院再審後 年12月16日作出( )滬二中民三(商)再提字第1號民事裁定,撤銷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黃民二(商)初字第713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重審 年11月20日作出( )黃民二(商)重字第2號民事判決。__分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__分行的委託代理人曹_、被上訴人丁_的法定代理人丁_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重審審理查明, 年5月25日,丁_以購買範某某出售的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小區某號203室房屋向__分行申請貸款,雙方簽訂了個人住房抵押

借款合同,約定:丁_因購房向__分行借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0萬元,借款期限自 年5月起至 年5月止,借款年利率為5.04%;並以丁_名下的房屋作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__分行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__分行放款條件為取得“房地產抵押收件收據”。同時,__公司出具擔保書,對丁_購買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小區某號203室房屋向__分行借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後,__分行依合同中“以丁_購房款的名義劃入售房人或經紀人在__分行開立的存款賬戶 ”的約定, 年6月24日將貸款10萬元劃入__公司的銀行賬戶 。 年8月5日,上海市奉賢區房地產登記處受理並准予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南區17幢某號203室房屋的他項權利(抵押)登記,房地產權利人為丁_,他項權利人為__分行。嗣後,__分行陸續收到以丁_名義歸還的借款本金、利息,計29,969元。

原審重審審理中,__分行以丁_自 年10月20日起未繼續履行還款義務為由,請求法院判令丁_歸還貸款本金81,684.53元,支付利息4,910元、逾期利息526.19元及自 年10月16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81,684.53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如丁_不能清償債務,則__分行有權行使抵押權處分丁_所有的抵押物,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丁_及其法定代理人丁_辯稱,丁_系智力殘疾人,不可能向__分行借款,且__分行提供的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中許多資訊與丁_本人實際情況不符。不同意__分行的訴訟請求。

原審重審又查明,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南區17幢某號203室(借款合同上寫為“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小區某號203室”)即是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新村某號203室房屋,系丁_ 19__年6月29日與原上海市奉賢縣南橋房產管理所簽訂公有住房買賣

合同所購得。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__年9月29日頒發“滬房地奉字(1997)第001987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權利人為丁_。後因建築面積差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年6月2日換髮“滬房地奉字( )第008391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權利人仍為丁_。 年8月29日,上海市奉賢區殘疾人聯合會簽發丁_為智力殘疾人的“滬奉字第480009號”殘疾人證,當時未確定監護人。 年5月、7月,丁_住所地的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第一居民委員會和其所在工作單位上海市奉賢區中心醫院先後出具證明,指定丁_的弟弟丁_為丁_的監護人。 年6月,原審法院委託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對丁_作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結論為丁_精神發育遲滯(輕度),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原審重審另查明,__分行曾以本案涉嫌貸款詐騙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

原審法院重審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丁_智力殘疾,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其與__分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非日常生活必需的合同,且標的數額達十萬元,又抵押自住房屋,以丁_的智力難以理解自身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故丁_與__分行簽訂借款合同的行為與其的智力不相適應,丁_依法不能獨立實施該民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現__分行沒有舉證證明,當時監護丁_的近親屬或關係密切的親屬代理或者同意丁_簽訂借款合同,而現在的法定代理人對該合同亦不予追認。因此,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歸 無效。同理,基 該借款合同中擔保條款設立房屋抵押權的登記行為亦無效。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各自財產應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丁_可以請求對涉案房屋恢復原登記。__分行稱貸款已發放給丁_,丁_對此表示否認,而__分行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丁_收到過貸款,其舉證將貸款劃入__公司的賬戶 ,不能視作丁_收到貸款。__分行請求丁

甲歸還貸款本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確認__分行與丁_ 年5月25日簽訂的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無效。二、確認__分行與丁_ 年8月5日對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南區17幢某號203室房屋設定的抵押登記無效。三、駁回__分行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123.62元、司法鑑定費1,500元,由__分行負擔。

原審法院重審判決後,__分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式,遺漏必要的當事人__公司;原審判決認為丁_不能進行抵押貸款事宜與事實不符,故原審重審判決有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丁_的法定代理人辯稱,丁_是智力殘疾人,其不可能遠道從郊區的__銀行來簽訂借貸合同,且合同上的丁_的有關資訊是虛假的;丁_沒有收到過貸款。原審法院的重審判決是正確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重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丁_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智力殘疾人,其進行房屋抵押貸款的重大行為顯然與其精神智力狀態和辨別能力不相適應;且涉訟的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新村某號203室的房屋,早在19__年6月已經登記 丁_名下,而以借貸抵押為基礎的範某某與丁_之間的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小區某號203室二手房買賣合同是虛假的,故原審法院認定__分行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丁_之間的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屬無效合同是正確的。__分行在進行貸款業務時管理不嚴,既沒有謹慎審查核實借貸關係當事人身份及相關的詳細資訊,也沒有嚴格執行金融行業放貸程式和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就將10萬元貸款劃入__公司的賬戶 ,存在過錯。由 __分行無證據證明其放貸的10萬元是丁_收取的,且涉訟的__分行與丁_之間的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

同屬無效合同,所以原審法院依法駁回__分行要求丁_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鑑 涉訟的合同系無效合同,故原審法院確認__分行與丁_ 年8月5日對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貝港南區17幢某號203室房屋設定的抵押登記無效,與法有據,應予維持。__分行在起訴時沒有將__公司作為被告,在本案一審時也沒有提出請求追加__公司作為本案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故本院對__分行認為原審法院遺漏訴訟當事人的訴稱,不予採信。__分行認為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式,要求發回重審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23.62元,由上訴人__分行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_

審判員王_

代理審判員王怡紅

書記員嚴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