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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處分行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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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財產處分行為?

哪些財產處分行為是無效的?

財產處分行為是指直接發生財產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財產處分行為的結果是使權利的移轉,權利內容的縮小或改變,權利上設定負擔以及權利消滅等。

二,無權處分概述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無權處分行為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是指行為人在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情況下,而與第三人訂立處分他人財產權利的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無所有權,其二是處分權受到限制。

財產處分權利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則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即使是對共有財產享有共有權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處分其應有份額,不能擅自處分其他財產。

三,兩種常見的無效財產處分行為

1. 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無效。

《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對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這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 破產處分財產無效行為

破產無效行為是指債務人在破產狀態下實施的使破產財產不當減少,或違反公平清償原則,從而使債權人的一般清償利益受到損害,依法應被確認無效的財產處分行為。

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力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

綜上所述,財產處分行為是針對財產權移轉和消滅而言的;無效的財產處分行為涉及到法學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即無權處分,簡單的說,就是無所有權或者所有權收到限制時所做出的財產處分行為是無效的,生活中,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和破產處分財產都是典型的無效的財產處分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歡迎瀏覽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