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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行為分為哪些情況?

合同訂立 閱讀(2.46W)

一、無權代理行為分為哪些情況?

無權代理行為分為哪些情況?

無權代理,是不屬於表見代理的未授權之代理、越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權之無權代理。指既沒有經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機關的指定,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之代理。

2、越權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範圍而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權消滅後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代理事務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權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活動。

二、無權代理行為有什麼法律後果?

1、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典》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對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規定。一是規定了追認權或拒絕權經催告後行使的期間,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在狹義無權代理為訂立合同的,應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2、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於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都有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於無權代理行為,從效力未定至效力確定,本人有權利,相對人也應有權利。否則,本人未知可否,相對人若信其預設時,本人又拒絕了,對相對人頗為不利。撤銷權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故須是善意相對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對人惡意,就有“串通”之嫌,適用前述濫用代理權的規定。

3、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綜上所述,生活中經常會發生很多無權代理的事情,但是無權代理,他又分為很多情況,比如說是完全沒有授權代理,也沒有資格代理,如果遇到了他人,對當事人進行無權代理的情況,當事人可以選擇追認,一旦追認就表示結果有效,但當事人如果選擇不追認,那麼對方無權代理的,結果就是屬於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