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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中財產處分行為是單方民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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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中財產處分行為是單方民事行為嗎

離婚案中財產處分行為是單方民事行為嗎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離婚案中財產處分行為不是單方民事行為,其理由為: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同時,我國婚姻法還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除了雙方另有約定按份共有外,應當認定是共同共有。因此當夫妻之間從未有約定婚後財產各自所有,其在婚內所得財產應為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一方不得擅自處理。而考察財產處分行為是否為單方民事行為,主要看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項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為。這種行為僅憑一方的意思表示,無需他人同意,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產生法律效力。而處理夫妻財產明顯違反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可分兩類:

(1)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又稱“相對的單方行為”、指須向相對人作意思表示,但不需相對人承諾,民事法律行為即能成立。如民事行為的撤銷、債務的免除、追認代理權等。

(2)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又稱“絕對的單方行為”。指無須向相對人作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即能成立。如立遺囑、刊登懸賞廣告、繼承人放棄繼承等。此類單方民事行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可生效。

二、離婚案中財產處分行為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所以,在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共同財產時,如一方不知情且未取得一方同意,其處分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綜上所述,在離婚案中財產處分行為是單方民事行為嗎,我國司法實踐中意見多贊同不是,如不涉及善意取得,此行為因為違反法律相關規定,也屬於無效行為,當事人在遇到此種情況時,一定要及早固定證據,向法院起訴,儘量避免自己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