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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財產約定哪些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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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財產約定哪些是無效的?

一、關於夫妻財產約定哪些是無效的?

關於夫妻財產約定視為無效的情況有:婚前財產約定為婚後共同財產,但未做產權變更的;誰提離婚,誰淨身出戶的;約定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二、類別是什麼

婚姻法規定約定財產為: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制或個人財產製的規定。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4)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規定共同財產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規定個人特有財產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會視實際情況對雙方各自的財產進行約定,但是有些約定是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的,因此雖然雙方已經對某些意見達成一致,但是在不反符合法律的情況下是不生效的,屬於無效的財產約定,在法院的判決上也不會給予通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