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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哪些 | 行政行為的特徵是怎樣的

判決執行 閱讀(1.59W)

一、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哪些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哪些?行政行為的特徵是怎樣的?

通常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行政主體所有行為中的一個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二、行政行為的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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