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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位抵押是二次抵押的意思嗎?

抵押擔保 閱讀(1.51W)

一、順位抵押是二次抵押的意思嗎?

順位抵押是二次抵押的意思嗎?

順位抵押貸款,俗稱“二次抵押”,是指將已做抵押獲得貸款後的房產,其市場價值大於所抵押債務的餘額部分再次抵押貸款。既可以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同時也向房產“二次抵押”開閘。房屋本身是不動產,並非貨幣,利用相關的金融貸款政策,盤活資產,有利於資產的優化。

貸款所需資料有辦理房產餘額抵押須提供土地證、房產證;辦理房產餘額抵押不需經原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但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同時,根據《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規定:權利人查詢其名下房地產登記結果資訊,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原件;代理人查詢的應出具代理查詢委託書、委託人及本人身份證原件;權利人是單位的,需出具單位介紹信和查閱人身份證明原件。

二、抵押權順位的讓與是什麼意思

抵押權順位的讓與是發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個抵押權人之間的法律行為,順位在先的抵押權人將其次序踞前的優先分配利益讓與順位在後的抵押權人,而並非受償次序的真正讓與。

讓與抵押權順位一般應注意以下幾點:

1、出讓人與受讓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權人。抵押權順位產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擔保數項債權而在該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權。可見抵押權的次序源於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況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權,標的物不同的抵押權之間自然無順位可言。因此,抵押權順位的處分只能發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權人之間。

2、順位的讓與涉及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內部利益,須雙方達成合意。而在現行主流的相對效力立法例下,順位的讓與不會影響債務人和其他抵押權人的權益,故無需獲得他們的許可。

3、順位的讓與應當登記,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4、若作為讓與客體之順位變化會影響他人利益時,須徵得利害關係人同意。因為權利的行使必須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

抵押權順位的讓與分為絕對效力說和相對效力說。絕對效力說,其實就是順位交換說。該說認為順位讓與發生後,雙方順位互換。相對效力說認為,順位讓與只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讓與後,各方抵押權的歸屬和順序都沒有變動,僅僅是抵押物價款的分配次序發生變化,由受讓人取得讓與人原本的優先受償次序,具體包括順位變更說和內部優先權變更說兩種。

分析兩者的分配過程,其實可以看出,順位變更說和內部優先權變更說的清償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釋角度的差別。既然順位讓與不是真正受償次序的轉讓,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轉讓,則受讓人代替出讓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後,出讓人應當享有出讓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餘,則應清償受讓人其餘未得償的債權部分。

綜上所述,所謂的順位抵押,其實就是二次抵押,之所以會有二次抵押,就是因為已經用於抵押取得貸款的房產市場價值依然是大於它所取的貸款的價值,那它多出來的這一部分貸款價值為了有效盤活存量的資產,那麼就可以再次進行抵押。這就是二次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