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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位抵押協議怎麼寫 | 什麼是抵押權順位的讓與

抵押擔保 閱讀(1.26W)

順位抵押協議是在抵押權順位確認的時候簽訂的一種協議,這種協議也屬於一種合同,順位抵押協議的簽訂是為了約定抵押人和順位抵押人的一些義務,因此簽訂順位抵押協議是很重要的,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篇順位抵押協議範本,以供參考。

順位抵押協議怎麼寫?什麼是抵押權順位的讓與?

一、順位抵押協議範本:

順位抵押協議書

順位(後位)抵押權人:

抵押人:

抵押人因需向順位(後位)抵押權人提供坐落於(門牌)、房屋所有權證號為號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物。

上述房地產已於年月日抵押給前位抵押權人,等級債權數額為XX萬元。現抵押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物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及瑞安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3)168號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本抵押權順位(優先受償權益)一直在前位抵押權之後。

二、前位抵押權人申請登出抵押權登記,再次申請抵押權登記的,申請登記的債權數額少於或等於原登記的債權數額的部分,仍為前位抵押權,無需告知順位(後位)抵押人或經其書面同意,前位抵押權人無需與抵押人協議約定抵押權順位(優先受償權益)。

順位(後位)抵押權人簽字(單位公章):

抵押人簽字(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二、抵押權順位的讓與

抵押權順位的讓與是發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個抵押權人之間的法律行為,順位在先的抵押權人將其次序踞前的優先分配利益讓與順位在後的抵押權人,而並非受償次序的真正讓與。

讓與抵押權順位一般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出讓人與受讓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權人。抵押權順位產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擔保數項債權而在該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權。可見抵押權的次序源於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況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權,標的物不同的抵押權之間自然無順位可言。因此,筆者認為抵押權順位的處分只能發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權人之間。其二,順位的讓與涉及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內部利益,須雙方達成合意。而在現行主流的相對效力立法例下,順位的讓與不會影響債務人和其他抵押權人的權益,故無需獲得他們的許可。其三,順位的讓與應當登記,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其四,若作為讓與客體之順位變化會影響他人利益時,須徵得利害關係人同意。因為權利的行使必須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

抵押權順位的讓與分為絕對效力說和相對效力說。絕對效力說,其實就是順位交換說。該說認為順位讓與發生後,雙方順位互換。相對效力說認為,順位讓與只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讓與後,各方抵押權的歸屬和順序都沒有變動,僅僅是抵押物價款的分配次序發生變化,由受讓人取得讓與人原本的優先受償次序,具體包括順位變更說和內部優先權變更說兩種。

分析兩者的分配過程,其實可以看出,順位變更說和內部優先權變更說的清償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釋角度的差別。筆者認為,既然順位讓與不是真正受償次序的轉讓,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轉讓,則受讓人代替出讓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後,出讓人應當享有出讓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餘,則應清償受讓人其餘未得償的債權部分。

寫一份規範的順位抵押協議可以更好的保障抵押人和順位抵押人的權益,在簽訂協議的時候應該注意協議中約定的內容是否完善,另外還需要注意協議中抵押標的的約定情況是否清楚,這些都是在簽訂抵押協議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