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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位抵押是否需要第一順位人同意

抵押擔保 閱讀(9.42K)

一、順位抵押是否需要第一順位人同意的

順位抵押是否需要第一順位人同意

順位抵押肯定是由第一位抵押權人同意的。關於我國抵押權順位的問題,《民法典》採取的是抵押權順位升進主義。抵押權順位升進主義即前一順位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倘因清償等非抵押權實現之外的原因而消滅時,該抵押權也消滅,後一順位的抵押權的順位相應的晉升。

二、我國抵押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對抵押權的處分

1.抵押權的讓與。抵押權屬於一種財產權,因此具有讓與的可能性,但是,由於抵押權是從屬於主債權的權利,因此依據抵押權的從屬性之要求,抵押權必須隨同其所擔保的主債權一併轉讓。

2.將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抵押權的拋棄。抵押權的拋棄可分為相對拋棄與絕對拋棄。

(二)保全抵押權的權利

抵押物價值減少防止權。《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恢復抵押物的價值請求權或增擔保請求權。依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當抵押人的行為已經使抵押財產的價值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

(三)物權請求權

抵押權屬於物權,因此抵押權人也享有《民法典》物權編所規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物權請求權,但是,由於抵押權人並不佔有抵押財產,故此,原則上其不得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四)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抵押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當然受到侵權行為法的保護。《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因此,抵押權人於抵押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我國抵押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多個抵押權

抵押權不以權利人佔有抵押物為內容,故此,同一財產上可以設立多個抵押權,至於這些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總額是否超過抵押財產本身的價值,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而交由當事人自行判斷。

(二)在抵押財產上設定用益物權

由於《民法典》規定了地役權和居住權,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在該使用權抵押之後,再設定地役權。而住宅的所有權人在將住宅抵押後,也可以在其住宅上為他人設立居住權。

(三)出租抵押財產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四)轉讓抵押財產的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允許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承認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

如果說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都可以在抵押的相關合同規定中,由約定來阻止抵押財產發生轉讓關係,以此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我國法律上,抵押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有合法使用抵押權,那麼抵押權就可以為公民所用,行駛自己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