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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位抵押需銀行同意嗎?

抵押擔保 閱讀(2.81W)

一、順位抵押需銀行同意嗎?

順位抵押需銀行同意嗎?

不必。因為這項抵押權登記在後,是第二順位,說白了就是該動產必須先執行完了給銀行,剩下了才能給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所以,該第二順位抵押根本不會對銀行的抵押權造成任何不利影響,不需要銀行同意。抵押權的順位,又稱抵押權的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個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相互關係。

抵押權的順位,又稱抵押權的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個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相互關係。抵押權的順序為抵押權人相互之間的關係,為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也是抵押權制度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券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二、抵押權順位的讓與是什麼意思

抵押權順位的讓與是發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個抵押權人之間的法律行為,順位在先的抵押權人將其次序踞前的優先分配利益讓與順位在後的抵押權人,而並非受償次序的真正讓與。

讓與抵押權順位一般應注意以下幾點:

1、出讓人與受讓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權人。抵押權順位產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擔保數項債權而在該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權。可見抵押權的次序源於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況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權,標的物不同的抵押權之間自然無順位可言。因此,抵押權順位的處分只能發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權人之間。

2、順位的讓與涉及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內部利益,須雙方達成合意。而在現行主流的相對效力立法例下,順位的讓與不會影響債務人和其他抵押權人的權益,故無需獲得他們的許可。

3、順位的讓與應當登記,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4、若作為讓與客體之順位變化會影響他人利益時,須徵得利害關係人同意。因為權利的行使必須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

如果當事人用房產抵押在銀行那裡辦理的貸款已經在有效期間內償還清楚,那麼二次順位抵押當然不用通知銀行,因為二次順位抵押是指原房產價值多出來的這一部分再次進行抵押。如果不是抵押給銀行,那麼跟銀行沒有關係,就不需要徵得銀行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