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行政迴避由誰決定?
不同的辦理人員由不同的人作出迴避決定。
辦案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這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九條所作出的規定。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沒有自行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責令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辦案人員迴避的方式有哪些
迴避的方式分為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三種:
1、自行迴避。
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在接受承辦案件任務時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與本案具有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動提出不參加或不繼續參加查辦本案的請求。
2、申請回避。
是指在查辦案件中,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時,有關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回避一種迴避方式。這裡所說的有關人員主要是指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以及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有某種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指令迴避。
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本人沒有提出自行迴避,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有迴避決定權的機關或負責人直接作出決定,告知或責令其迴避的一種迴避方式。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規定,不同的辦理人員由不同的人作出迴避決定。辦案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迴避制度在當代中國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制度,實際上目前回避不僅僅是包括司法迴避,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也是會存在迴避情形,比如說普通的辦案民警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迴避。至於關係管理負責人述要回避的,應當是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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