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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迴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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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迴避決定
行政法中的迴避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第七十一條 公務員有應當迴避情形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公務員迴避。其他人員可以向機關提供公務員需要回避的情況。

機關根據公務員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經審查後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迴避決定。

第七十二條 法律對公務員迴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