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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迴避行政由哪個部門來進行決定?

行政訴訟 閱讀(2.17W)

一、公安迴避行政由哪個部門來進行決定?

公安迴避行政由哪個部門來進行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明確規定,由上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檢察機關也規定有迴避制度: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審判迴避制度

迴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範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迴避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與申請回避。 [4]

陪審員屬於審判人員,陪審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刑訴中: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

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迴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迴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迴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人員的迴避一般都是針對於與案件有很重要關係的人員,而且對於迴避一般都必須由於上級部門來進行通知才可以進行處理,同時還要說明其迴避的理由,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流程來進行,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