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解答>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書記員的迴避要由誰決定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閱讀(2.37W)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書記員需要回避的應該由負責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長作出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書記員的迴避要由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