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行政迴避的決定主體是誰?

行政訴訟 閱讀(1.83W)

一、行政迴避的決定主體是誰?

行政迴避的決定主體是誰?

行政迴避的決定主體是院長。

1、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以及審判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

2、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和偵查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

3、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本院院長的迴避

4、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本院檢察長、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

二、行政執法人員有哪三種情況都要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近親屬;

2、辦案人員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行政迴避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當事人在行政程式進行過程中,如發現負責案件處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法定迴避的情形時,應當在程式終結之前向有許可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迴避處理案件。

(2)審查。有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接到當事人的迴避申請後,應當儘快給予審查。

(3)決定。經審查後,有許可權的行政機關認為迴避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對於駁回申請的決定,當事人有權申請複核一次。

四、行政迴避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行政迴避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如法人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______(同上)

據瞭解,被申請人______與本案______是______,聯絡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______迴避。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為在行政執法過程當中,需要回避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是不一樣的,比如提起了行政訴訟,當事人要求院長進行迴避的話,那總不可能是院長自己對迴避申請做決定,不過,工作人員發現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話,一般都會自行迴避的。

在行政案件當中實際上是可以處理行政方面的一些糾紛的,當然在行政訴訟過程當中,如果是發現有迴避的情況,那麼完全是可以提出迴避的申請,然後做出迴避的決定的,比如說關於安全審查的人員,還有就是書記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是由本院的院長做出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