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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官的迴避由誰決定

刑事案件審判中,審判人員的迴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刑事案件法官的迴避由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