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行政機關人員申請回避條件

法律 閱讀(2.02W)
行政機關人員申請回避條件
申請回避的條件是什麼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迴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主 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迴避,不再 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由於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 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迴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謂其他關係,是指近親屬關係和利害關係以外的某種關係,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係、同學關 系、朋友關係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 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迴避。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非常明確的知道法院如果要想進行一個公平公正的審判的話,那麼是不能夠將私人的感情摻雜在其中的,否則就會影響到最終的一個合理的判刑,因此我們國家規定有迴避制度。